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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特殊现象,由于身份缺失,容易引发公司运营中一系列困难,例如实际出资人的资格问题,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效力确定问题,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公司及第三人的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因此,笔者从实际出资人的概论出发,引出实际出资人的成因,欲探讨实际出资人性质及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真正的基础关系,并通过分析长久以来国内外在实际出资人领域的相关理论及其争议点,再结合最新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希望能由此寻求出保护实际出资人利益及解决纠纷的方法。本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实际出资人的概述。首先从《解释三》颁布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隐名股东这一称谓提出分析,认定该称谓不合适,存在概念上的自我矛盾性,从而引出“实际出资人”这一法定概念;其次从股权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入手,分析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基础关系,认为这是一种信托关系;最后,本文从规避法律与非规避法律两个方面,分析了实际出资人的成因。第二章是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相关理论及法律解析。首先阐述了国内外理论界对于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的不同观点;然后通过对《解释三》中涉及的与隐名出资相关条款的分析,明确了隐名出资人的身份、隐名投资协议性质等曾经长期在讨论中出现争议的问题。第三章是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保护。首先从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出发,认定了实际出资人在公司中能够享有的权利应当仅包括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并且只能通过名义股东享有而非直接享有;其次讨论了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和清偿义务;再次通过分析实际出资人在公司经营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分析了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基于其身份常见的纠纷类型,从而得出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方法。结语总结全文,再次强调实际出资人虽然能够享有对公司的投资权益,但不具备股东资格,同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其他股东经过程序显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