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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包括三个要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三个要件中的公司股东范围、滥用行为类型、逃避债务定性、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等法律并未明确。为了解这些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以更好理解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收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有关法人格否认案件101个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发现,法人格否认三要件在法院适用中存在诸多样态。主体要件中作为被告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且被诉时并不要求保有股东资格,滥用行为类型主要涉及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逃避债务要件的性质存在目的和行为两种理解,严重损害界定标准主要通过考察原告的请求及利益现状以及被告的行为、财产状况体现出来等因素来加以认定,主要情形有原告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甚至无法实现、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恶意处置财产等。在三个要件的关系上,部分法院的判决书中主要突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两个要件,当二者被认定后,后面的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才会不可避免的加上逃避债务这一要件,对于该要件并未详细文字阐述,似乎是以其他两个要件的成立默认其存在;部分法院文书则将三个要件一一列举出来并加以认定后,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部分文书强调第一和第三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二者之间具备这种关系,才能够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这一因果关系的强调是否构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第四个要件存在疑惑。实证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对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进行了丰富的探索,对深入理解法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但同时也存在理解差异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这需要制度建设中细化相关的适用要件。从可行性角度思考,建议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考虑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或司法解释六中增加相应的细化标准,或者借此次公司法修改之机,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应的条文细化适用要件。具体而言,我国法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优化:细化主体要件,明确行为要件标准,提供结果要件认定标准,增设因果关系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