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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的学说从被提出之日起,便成为了一个备受正义的的话题。有关不能犯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无论在规定不能犯作为犯罪应予以处罚还是将不能犯不作为犯罪而不给予惩罚的国家,都存在着与主流观点不相同的声音。在我国亦是如此,我国的传统的主流刑法观点中,将不能犯称为不能犯未遂,归为未遂犯的范围,视其为不能犯的下位概念。但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符合传统理论中的不能犯未遂概念的相关事实,而对其定罪显然超出了一般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与认识,随着刑法客观主义的“西风东渐”,我国的学者开始对不能犯的相关通说进行反思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文章一共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先就有关不能犯的背景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等做了一个概括。第二部分中,笔者先对有关不能犯的各种学说进行了梳理,比较了基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发展的各种学说的优点与不足。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要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不能犯通说的弊端,指出目前我国有关不能犯的通说不合理之处在于其基本属于抽象危险说,以行为人的主观思想而非客观行为来判断危险性,将所有不能犯一律归入未遂犯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这实际上大幅扩张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不符合刑法客观主义的要求,而且极易出入人罪,不利我国法制化进程。在此基础上,笔者选择了具体危险说来判定不能犯,并且基于具体危险说的缺点,笔者做出了一定修正。笔者主张,在用具体危险说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当一般人与行为人认识不同,如果行为人知晓的特别事实更易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一般人认为无危险时,则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判定该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另外在判断时点上,相比具体危险说仅进行事前判断,笔者认为应当进行事前事后的综合判断,若行为人的行为当时使得一般人产生了危险的感觉,即便事后证明该行为无危险性,也应基于刑法保护机能,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当一般人认为该行为没有危险,而事后查明该行为确实具有危险性的话,也不应以当时一般人的看法为依据,而应据事后查明事实判定为犯罪未遂。在对具体危险说进行修正之后,笔者又在次基础上具体比较了未遂犯与不能犯之间的区别,同时比较了一些容易与不能犯相混淆的一些相关概念,指出他们的不同之处。第四部分,笔者则在借鉴国外不能犯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有关不能犯条款的建议。笔者也期望,本文能够对我国不能犯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做出一点点贡献,并推动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