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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我国将监事会制度列入公司法中,正式引进监事会制度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制度,与董事会相平行,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
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屡屡出现问题,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专门负责监督的机构,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上市公司出现了各种治理问题,监事会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确实说明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没有显现出来。但是监事会制度是否如同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形同虚设”呢?监事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际运行的效果如何?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改善监事会制度的监督效率呢?对监事会制度的监督效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当是相当有效率的治理模式。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但它在上市公司的治理过程中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制度本身不必重构,需要的是对监事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本文从管理学、经济学的角度,运用了实证研究的分析方法对监事会制度的监督效果进行研究。具体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作为导论,简单的介绍了该题目的选题依据以及意义,然后简单回顾了前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在肯定他们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不足之处,为自己的研究立下了方向和目标。
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基础理论,并分析了不同国家选取不同治理模式的原因。比较了德国公司监事会、日本公司监事会和我国公司监事会的不同。
本文第三部分是实证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之处。在这一部分当中,通过选取2003、2004年被标记为ST的上市公司作为测试样本,再选取另一组非ST公司作为控制样本,从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规模、监事会的活跃程度、监事会的独立性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对这两组样本进行描述分析,相关性分析以及多元回归分析,并对回归结果做出总结。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是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发现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
本文第四部分根据文章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对监事会制度在人员选任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改进给予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都还未聘用独立监事,因此独立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还有待以后考察。另外,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公司法》,监事会在新《公司法》下的监督作用有多大也只能通过以后的研究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