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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保荐制度涉及的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对我国保荐制度的设计思路予以概括,这三个层次的关系即监管机关与保荐人之间的关系,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本文第一章从我国保荐制度的创设背景入手,分析了我国保荐制度的创设背景对保荐制度中主要法律关系结构的影响,并初步厘清了我国保荐制度所涉及的三对主要法律关系,即监管机关与保荐人的法律关系、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及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法律关系。本文第二章论述了我国保荐制度下监管机关与保荐人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保荐人实质上承担着监管机关遴选上市公司的职能,保荐人的职责范围过于广泛;其次,监管机关在对保荐人的市场准入监管及对保荐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存在诸多问题。该章第三节还对监管中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本文第三章论述了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职责划分不清晰;其二,保荐人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的角色对其他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第四章论述了我国保荐制度下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的关系。在“双保制”之下,我国保荐机构作用的发挥过于依赖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业务上过分倚重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团队,薪酬体系上过于注重个人的高提成,保荐机构内控体系较为薄弱,对保荐人的履职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双保制”下保荐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削弱,中国证监会在执法中偏重处罚保荐代表人的执法方式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保荐制度的设计思路是以作为证监会监管分权对象的保荐人作为各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共同承担保荐人责任的保荐制度。本文第五章在总结前三章论述的基础上,就保荐制度中主要法律关系框架的调整及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建议对保荐人的职责范围进行调整,对保荐人的职责进行缩小,并将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职能从保荐人职责范围中分离;其次,完善监管机关对保荐人的监管;第三,建议从职责范围和尽职标准两个方面对个中介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第四,建议对保荐人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的角色进行调整;第五,建议将保荐制度由“双保制”回归到“单保制”,强化保荐机构的作用,并完善保荐机构的内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