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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实行与法律解释息息相关,税法也不例外。由于税法抽象性与稳定性的特点,使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税法的抽象性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从而对税法的执行造成困难,因此由有权机关对税法进行法律解释成为了税法实现的重要环节,其中,税法行政解释又是税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法行政解释制度却存在着诸多缺陷,他们的存在影响了税法行政解释作用的发挥,使得一些税法行政解释不但没有成为税法的有益补充,反而破坏了税法秩序,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法行政解释制度自身的缺陷,主要包括由于税法行政解释规范缺失导致的解释体系混乱,解释主体不合格,解释程序任意性强,解释公开性程度较低,缺乏对解释主体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的规定等等;二是现有制度在被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使得一些税法行政解释脱离了法律与理性的轨道,其主要表现在行政解释的随意性较强,解释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扩大或变更解释现象普遍等。而这些缺陷的产生是有其内外在原因的。其中,税收权力的扩张性是造成税法行政解释缺陷以至于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皇粮国税的传统文化的影响,税收行政立法占主导以及税务授权立法不规范的历史原因和税收工具主义的现实原因则是造成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缺陷的直接原因。与此同时,这些因素也构成了我国特有的社会环境,形成了一种非正式制度,这就决定了在进行税法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既要顾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又要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对其有所超越。既然税法行政解释制度的缺陷造成了税法行政解释权力的扩张以至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就有必要构建和完善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使税法行政解释制度化、规范化,进而达到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也是此文的写作动机。在这篇文章中,主要有两条主线贯穿于税法行政解释制度的构建之中,一是规范有权机关的税法行政解释权力的行使,以使其走上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轨道,另一条则是对受到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侵害的纳税人提供权力救济途径,以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制度的保护。而在制度的纵向设计安排中,文章通过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部分对税法行政解释制度进行了构建。宏观层面,是对税法行政解释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设计;中观层面,是对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一般原则的设计;微观层面,则是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的具体安排,包括解释主体、解释对象、解释程序、解释效力与制约。文章在该制度建设中的创新点主要有三处,一是对税法行政解释的主体提出建议并予以明确,二是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中,建议扩大税法行政解释的申请人的范围,赋予纳税人申请税法行政解释的权利,三是在税法行政解释制约机制的设计上,提出税法行政解释的制约机制包括人大制约、司法制约、上级行政机关的制约以及纳税人制约,并对司法制约与纳税人制约机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