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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因投资巨大、资产专用性强和规模经济等特点,过去一直被认为是自然垄断产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采用国有和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纵向一体化的垂直垄断运营模式并进行严格的监管。然而,随着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变化,电力产业中某些环节的自然垄断特征正在弱化,对这些环节垄断经营的经济学理由不再充分。同时,传统监管所带来的竞争缺乏和激励不足,造成产业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损失,产生所谓的监管失灵。围绕监管失灵和竞争效率问题,经济学家们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先后创建了激励性规制理论、可竞争性市场理论、现代自然垄断理论等,人们对自然垄断、竞争以及它们与政府监管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也随之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相信,只要条件具备,政府就应该放松监管,引入竞争机制,借助市场竞争力来抑制垄断,从而达到提高效率、增加社会福利的目的。同时,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的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电力产业放松监管、引入竞争机制的条件基本成熟。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开始了电力产业的结构重组和市场化改革,通过横向和纵向分拆,在发电、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同时建立独立、统一、权威的电力监管机构,强化对电力市场和非竞争环节的监管。这些改革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成本和价格、改善服务质量、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中国启动了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经过五年的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其中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滞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借鉴国际电力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成立了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初步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监管体制。由于受电力体制改革渐进性限制及部门利益影响,前一段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进度缓慢,集中表现为存在立法滞后,电力监管职能分散、缺位、错位,电监会组织体系不健全,监管方式落后等制度缺陷。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借鉴国际现代电力监管的模式和经验,从电力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电监会组织体系的健全和职能调整、监管方式的改进等方面,对深化我国当前电力监管体制改革提出对策建议,对“十一五”期间深化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应用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经济学中的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制度变迁理论,采用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