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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是WTO协议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加入WTO的重要承诺之一.确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不当行政行为给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效应,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我国近年来已建立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从形式上已经构建了比较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框架,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处在初创阶段,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与WTO司法审查规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入世后,如果我国法院不能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审查权,更为熟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外国人,很可能更愿意通过本国政府,直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而绕过我国国内行政诉讼救济途径,这不仅使我国因丧失纠纷解决的主动权而陷入被动,而且不能为国家调整经贸政策赢得时间,从而增加了引发国际经贸争端的机率.笔者参与这一领域的研究,一方面是为了探讨我国的司法审查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衔接,以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利用入世契机,研究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对策,以进一步加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入世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仅从三个方面作出探讨,一是WTO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二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三是对行业协会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