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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模式在刑法学研究领域算不上一个热门课题,是故很少有教材对其单独阐述,相反只是在有关章节中惜墨如金地扼要概括几句而已。建国至今,在六十年的不平凡的历史进程中,刑法立法几起几落,刑法立法模式也经历了由简入繁的发展过程。作为刑法的表现形式,刑法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法典型立法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单行刑法立法模式与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影响立法模式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历史传统因素等。经济因素对刑法立法模式的影响是决定性的,政治因素则对立法模式产生重要影响,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同样不能忽视。每种立法模式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刑法典的价值在于法典本身具有的确定性、稳定性。确定性是刑法典固有的价值,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预测可能性,做到趋利避害,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稳定性是刑法典的另一个重要价值。刑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每部刑法典都是立法者智慧之融合,心血之结晶,公众之厚望。立法者对犯罪发展趋势的前瞻性预测,也为刑法典的稳定提供了可能。判例法基于遵循先例原则而形成了个别性价值,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存在的重要价值在于对刑法典的相关部分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罗马法的“法典化”传统对欧洲大陆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法国制定了1810年刑法典与1994年刑法典,德国187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刑法典》,这些法典对欧洲大陆乃至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素有判例法的历史传统,但他们也重视制定法的作用,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对比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我们会发现他们的相同点是尊重本国的立法传统,并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我国刑法立法素有法典化的历史传统,建国后刑法立法模式经历了一段变革的过程。建国之初,单行刑法独霸天下,后来随着1979年刑法颁布以及附属刑法的出台形成了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足鼎立之势。现在刑法修正案备受刑法立法者与学者青睐,独领风骚近十年。刑法典有利于刑法权威的树立,刑事法治的实现,司法实践的运行。但是不能及时打击新型犯罪,易趋于保守、僵化。刑法修正案能及时、灵活地完善刑法典之不足,并保持刑法典的完整性、统一性,但失之于频繁颁布且修改内容数量相差悬殊。单行刑法能及时完善刑法典但是容易破坏刑法典之整体性且不方便司法人员适用。附属刑法则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本质特征。刑法修正案的频繁颁布有损法律权威,而且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相差悬殊。针对目前刑法修正案备受推崇之势,笔者认为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借鉴外国经验,应重新审视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存在的价值,保留它们存在的空间,发挥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优势,以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修改完善为主,同时辅之以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应该成为今后刑法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