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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创业投资运营体系中,创业投资机构是最为核心的部分,它是创业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与操作者,直接承受风险、分享收益,是创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的组织者和推动者,而在实践中,创业投资机构是当前我国创业投资机制中最关键也是最薄弱的部分,即使在创业投资机构内部治理中也存在诸如缺乏激励与约束机制等许多问题。本文将对创业投资问题的研究重点放在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与治理上,运用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金融学以及相关的经济学理论,从研究创业投资机构产生的背景着手,从经济学的角度把握创业投资机构这一金融中介机构组织形式产生的原因,进而阐述典型的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及其治理问题,并结合我国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的实际状况,重点分析有限合伙制在我国发展的适应性,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首先,借助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投资收益理论、预期效用理论等分析工具,构造了创业投资机构产生的理论模型,分析了创业投资机构产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研究结论为:①技术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促使创业资本的产生。②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新兴的金融中介,通过提供监督、服务,能相对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③作为经济人,创业投资机构能从高风险的创业投资中获得比较高的预期效用,和其他投资者相比,能获得较高的、较稳定的收益。 其次,以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分析手段,构建了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有效性的分析框架,分析各种创业资本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和内在原因;与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机构相比,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具有的优势;着重阐述了创业投资机构典型的组织形式及其有效性。 研究表明:代理收益和代理成本的权衡是影响创业资本组织形式和规模的决定性因素。同私人投资者相比,组织化的中介创业投资机构则集中了大量资金,能够承担调查和监督的成本,既能克服“搭便车”问题,又便于对企业进行监督。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有限合伙制的出现降低了创业资本市场的交易费用;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分析,它的出现从机制上较好地解决了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相容的问题。有限合伙制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是由创业资本的本质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 第三,运用了制度变迁理论,阐述了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历史变迁以及制度变迁的特征,通过对调查资料的分析,描述了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基本特征、公司制的创业投资机构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依靠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进一步阐述我国目前创业投资机构现状存在的原因。 研究表明:①我国创业投资由“知识经济”引起到政府推动经历了诱致性制度变迁走向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创业投资发展到现在,政府始终起着主导作用。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组织从总体上以及从地区模式比较上可以得出,目前政府型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占主导地位是“路径依赖”的过程和结果。②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的初始条件以及现状出发,在短期内,在公司制的基本框架内,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某些做法。尽管有限合伙制本身受到了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限制,但是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复制”有限合伙的话就不存在这类问题。公司的所有者可以方便地与管理者订立类似或接近有限合伙的薪酬制度,以内部的定制契约弥补外部刚性制度的不足。因此,可以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吸收借鉴有限合伙等定制契约的优点,对创业资本投资公司的内部制度进行优化设计。这种优化的设计应当实现:权利与责任对等的治理结构;收入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 第四,被国外证明是作为有效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一有限合伙制,为什么在我国难于广泛推广。我们结合苏高新公司“模拟合伙制”改制失败的案例以及我国其它地方对有限合伙制的探索和实践,运用产权理论,研究了目前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难以适应的根本原因。 研究认为类似于有限合伙制这样的组织形式的机构在我国难于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型创业投资机构占主导地位的制度背景下,政府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产权状况造成的产权制约。虽然在市场缺位或失效的情况下,政府资本占主导地位具有其客观必要性,但在运作实践中,其先天固有的制度缺陷暴露得日渐明显,己成为构筑适合创业资本发展的治理结构的一种侄桔。产权制约的表现就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而引起的“产权残缺”问题,并由“产权残缺”引起的“内部人控制”、“寻租行为”和“效率损失”。所以难以形成规范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理的利益制衡机制,使运作成本过高,经营活动扭曲,效益较低。进一步的分析表明造成产权制约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资金的软约束。 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在我国既定的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制度框架下,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提出两方面的建议。建议一,政府角色合理定位与政府资本市场化运作;建议二,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民间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