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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大气作为环境组成因素的一部分,是人类生存的重要供给。大气的污染不仅影响着环境整体的优劣,更决定了人类生活质量的好坏。近些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的严重性早已刻不容缓,亟需加以治理。2014年初,我国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多地更是连续发生大雾或雾霾天气,PM2.5数据接连“爆表”。我国目前爆发的大气质量危机,正是我国长期以来粗放式的经济增长和对大气质量治理的疏懒所造成,加之法律在大气污染犯罪方面的漏洞,终于积重难返,在近年遭遇大自然的报复。世界上许多国家考虑到大气污染的严重性,而将大气污染犯罪规制于刑法之中,目的不仅在于保护眼前大气污染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更注重于保护环境的长远发展。我国对于普通的大气污染犯罪在实践中大多以行政手段加以调整,严重的大气污染犯罪才依据《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这一概括罪名加以规制。而大气污染犯罪有隐蔽性、持续性等独有特点,概括罪名难以针对其特征予以惩罚。另外,《刑法》规定的现有刑罚措施,对于惩罚大气污染犯罪有明显的单一化。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大气污染犯罪理论及罪名的研究,提出自己浅显的一些关于大气污染犯罪的立法建议,以期在刑法中能单独设立大气污染罪。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主要介绍了大气污染对人类的危害性,我国对于大气污染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演进。第二章,研究国外大气污染犯罪立法的现状,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的立法理念与立法特征为研究对象。第三章,分析我国大气污染犯罪的立法空白点,深入探讨我国学者关于大气污染犯罪理论研究成果。第四章,基于对国外大气污染犯罪的立法借鉴以及大气污染犯罪理论研究,提出我国如何规制大气污染犯罪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