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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行政不作为问题不仅是行政法学理论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界颇感棘手的问题。由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理论上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行政不作为类型案件中遇到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上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入手,运用了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方法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受案范围、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判决方式、行政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论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首先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并根据法律行为学说对其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消极的行为方式违反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同时本文认为行政主体的实体法义务和程序法义务是统一的,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为”,而且还应包括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的情形,所以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属于行政不作为。其次,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视角,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分类,这有利于对行政不作为研究的深入。最后,对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行政不作为层出不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意识。第二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本部分首先探讨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探讨了抽象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问题。其次,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问题上,本文认为根据以人为本和行政诚信原则,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除了法定期限外,还应包括承诺期限和合理期限。承诺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某些行政事项的期限;合理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办理同样事项通常情况下所需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期限。在对举证责任的探讨中,通过对黄怀玉诉西城区民政局发放生活保障金案进行分析,提出行政不作为诉讼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后,本部分着重探讨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形式问题,分别分析了履行判决、确认判决、赔偿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其中重点分析了履行判决中法院能否对行政主体如何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具体要求的问题。第三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由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未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受案范围,所以本文先论证了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国家赔偿的必要性。然后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问题,在此着重分析了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后,对行政不作为和其他损害原因的责任分担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不可抗力和混合侵权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