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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80年代起,国际证券市场逐渐形成了全球化、非中介化、跨国化、电子化等四个新特征,经济市场的颠覆式革命驱使着相应法律监管的逐渐变革。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各个国家或地区并没有对域外监管有过多涉猎以控制逐渐扩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以监管失控与监管空白为根本原因的金融危机频发。在承受一次次金融动荡后,各国或地区都开始思考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措施。跨境证券交易行为引发的风险成为各国或地区证券交易监管的一个重点,为了保护本国司法管辖区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稳定,欧美不少国家选择将本国的证券监管管辖权延伸到主权范围以外的交易或主体,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欧盟地区《欧盟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条例》都规定了针对场外衍生品监管的宽泛域外管辖权。自此,在跨境证券交易监管领域,重复监管导致的监管冲突僵持不下,为国际证券交易市场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在互相监管的贸易壁垒越来越高、跨境监管的长臂越来越交错的情况下,这种监管对弈的摩擦、冲突逐渐转化为消极的监管竞争,增加了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成本,使国际证券市场动荡不安,也给各国国际关系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承接国际板使命的科创板的推出、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的开展、“合格中央对手方”的认定等多方面共同作用,使我国不可避免地成为域外证券监管的重要一环。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统筹粤港澳大湾区的过程中,我国也必须面临与不同法域的证券交易监管协调。为解决这一困境、实现国际证券交易监管统一化,实践中陆续出现过两种过渡模式——金融软法与少边主义。但金融软法太过原则性,涉及的国际组织或机构没有强制约束力,在执法与监督上没有保障;而少边主义过于精英政治以及单边主义的内涵,使得这种理论一出现便引发了许多痛斥。在探寻解决跨境证券交易监管冲突中,一些国家或地区渐渐找到了一种柔和且可行的方式——等效认定制度,其被看做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延伸,而实质是对监管目标或监管成果的认定。等效认定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监管者对另一国(或地区)的监管进行评估与比较,若该国(或地区)在某些监管规则及其实施层面与本国(或地区)监管具有同等效果,则认定该国(或地区)这方面监管规则或监管成果在本国(或地区)境内的效力,从而方便满足该国监管规则或取得该国(或地区)监管成果的市场参与者豁免本国(或地区)相应的监管规则。实际上,在国际货物监管、国际金融服务监管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适用等领域早就采纳了等效认定或与等效认定类似的安排。在跨境证券交易监管领域,目前美国对境外证券交易所给予的豁免注册优惠以及场外衍生品的替代合规都是等效认定制度的实践产物,欧盟对其成员国也有类似规定。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中也表示支持替代合规等等效认定的做法,以加强各国未来的监管合作。等效认定制度的实践可以说是国际监管合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各国或地区能够在等效认定网络形成的基础上重新或继续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追求国际证券监管的统一。相比其他的监管协调措施,等效认定制度有着独特的优越性,但在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上,监管者必须克服跨境监管固有的局限性、认定双方的不确定性、国际监管间的断层性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以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为背景,系统梳理并分析了等效认定制度的概念、分类、价值追求、程序等,重点对等效性认定标准进行归类与分析,并针对等效认定制度尚存在的缺陷与风险提出法律规制角度的解决对策,旨在为我国应对国际社会中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证券交易监管上的等效认定、促进与不同法域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提供借鉴与参考。具体而言,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跨境证券交易监管的困境及突破。首先由域外证券交易监管的扩张而造成的跨境监管冲突僵局引入,分析金融软法、少边主义两种解决模式的局限性,从而引出第三种解决方式——跨境证券交易监管的等效认定制度。本章通过对等效认定制度的概念、分类、价值追求、基本特征、优越性与程序步骤进行系统性介绍与梳理,为后文发现等效认定制度存在的缺陷与风险及提出解决建议奠定基础。第二章以跨境证券交易监管等效认定制度中的认定标准为中心进行分析。本章对双边等效认定模式与多边等效认定模式两种背景下的等效性认定标准分别进行探讨。着重研究了双边等效认定模式下,以美国为代表的两代替代合规模式从规则等效为导向转变为以结果等效为导向的认定原则,并对具体认定标准或认定实例进行分析。将多边等效认定模式下的认定标准分为多边框架与类多边网络两种情况。欧盟是多边框架下监管等效的典型代表,在处理境内监管冲突上采取最低限度标准,在处理与境外第三国的冲突时则类比双边等效认定模式;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积极回应欧美国家的等效监管认定时,开创了类多边的链式推定模式,促进了等效认定网络的形成。第三章主要对现阶段跨境证券交易监管等效认定制度存在的缺陷与风险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跨境监管固有的局限性、等效认定双方的不确定性、国际监管的断层性等方面的问题。第四章针对第三章的缺陷与风险,从我国适用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证券交易监管改革、参与国际证券交易监管统一化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