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我国关于反垄断法规制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实体法层面,自2008年《反垄断法》制定与实施以来,此方面的学术著作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研究成果也相对较为丰硕与成熟。相比较而言,有关反垄断程序法方面的研究显得薄弱,有待于深入。在反垄断法律规制程序中,经营者的程序性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能否有效实施,是衡量反垄断程序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准,可以说,经营者的程序性权利是维护企业权益,规制行政执法,保证行政公开的有力保障。研究分析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审查程序,既不可闭门造车,也不可盲目照抄他国典章。我们要在充分尊重我国客观实际发展情况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执法实践,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与执法思路。美国已有百余年的反垄断实践历史,其实体法已日趋简化,程序规则日趋细化,这为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指引与借鉴。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审查程序行政色彩浓厚,三家机关共同执法的行政权力划分格局,与美国大为不同。因此在研究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的时候,需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历史执法实践,研究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本文通过中美对比,并以英博集团收购AB公司一案为例展开研究。首先,在我国当前法治环境下,分析该案从立案申报,审查程序,到救济阶段,英博集团与AB公司作为经营者,作为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在反垄断审查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以及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其次,在美国法治环境中,以美国反托拉斯法律法规为准绳,研究该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最后,将中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对比,比较不同之处,思考原因,美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其优越性表现在何处,对反垄断实践经验匮乏的我国是否有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尽善尽美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由四部分构成。前言部分,引出英博集团收购AB案件,为中美反垄断程序对比做铺垫。第一部分,经营者集中基本理论概述,阐释中美两国对经营者集中概念的规定以及现行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第二部分,比较英博集团与AB公司在中美两国经历完全迥异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分析各自审查程序构造特征,比较异同。经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国内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规定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程序构造中立性不强,听证制度有待改进,审理程序公开制度有待完善。第三部分学习并借鉴美国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实践经验,分析研究我国反垄断审查程序问题之所在。通过对现有学术成果的参考并结合美国反垄断法的程序性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经营者审查程序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