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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的主旨是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更好实施行政指导提供理论框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尝试构建食品安全行政指导的考量标准。 行政指导是法律注重社会效果和权益平衡理念的产物,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广泛运用有着复杂而丰富的法学理论背景因素。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在地位上是众多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中补充性和辅助性的,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利益诱导性。 一个完美的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应该符合科学性、可接受性和时效性三个要求。从这三个角度对食品安全行政指导进行考量,就是一个在合理时间内发布的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在被相对方接受后,由于其内容的科学性,达到了预期的行政目的。 即使再完美的食品安全行政指导也只有在实施后才能实现其行政目的,笔者从主体、条件和程序三方面对食品安全行政指导的实施展开讨论,其中食品安全行政指导程序的完善是其法治化过程的重点环节。 对于违法且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食品安全行政指导,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对专业知识的高度依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存在实施错误行政指导的可能,相对方因为接受错误的食品安全行政指导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国家要进行行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