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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一直是当代社会甚至是全球性的重大婚姻家庭问题。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时代的正式终结,“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随着名人暴为,恶性家暴案件繁现报端,随之而来的是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角色转换为加害人“以暴制暴”的案件也频频发生。本文从定罪量刑两方面入手,从无罪以及轻刑化两个角度探究此类案件宽缓处理的路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定罪现状仍处于正当防卫的保守适用阶段。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以及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反抗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的行为符合法定要件的,毫无疑问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类存在争议的案件,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选择在两次家暴的间隙趁施暴者不备进行反抗的。虽然《意见》已经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防卫因素和被害人过错责任,但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说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仍没有充分挖掘适用正当防卫的空间,就过早地进入到量刑环节。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量刑现状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裁判可以看到,有些案件情节相同或者类似,但是不同法官给出的判决结果却千差万别。通过对目前已经获得的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检索和分析,此类案件最轻的判决结果为免予刑事处罚,最严重的则是死刑,这巨大的差距让人震惊。虽然实践中的判决整体呈现轻刑化的趋势,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同案异判问题。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界定家庭暴力概念,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以及具体行为方式,从而将本文受害妇女“以暴制暴”的反击行为由仅仅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扩大到整个家庭暴力;分析“以暴制暴”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归纳和总结该类行为不同于社会一般暴力行为的本质特征,确定其核心内涵;提出此类案件适用正当防卫而无罪以及基于被害人过错而轻刑化量刑的两种宽缓处理路径的大致设想。第二章总结学者对于受害妇女“以暴制暴”行为定性为故意犯罪理论以及域外“受虐妇女综合症”对于我国借鉴意义和适用难点;通过对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时间条件在此类案件中重新定义,对限度条件从防卫相当性、防卫必要性两方面的重新解释,扫清正当防卫在宽缓处理路径上的障碍,扩充正当防卫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而无罪情形。第三章界定被害人过错的内涵,明确家庭暴力中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条件;梳理我国被害人过错的立法规定以及家庭暴力中认定被害人过错的司法现状;细化《量刑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强化典型案例指导作用,量化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轻刑化量刑的影响,为此类案件提供相对统一的轻刑化量刑的宽缓处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