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商标在商品、服务的大量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机能。与此同时,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受到侵害的现象也频繁发生,因此,对商标的保护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加强。在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健全的发展历程。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已注册的“金号”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实现跨类保护及未注册的蒙牛“酸酸乳”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两个案例入手,再次明确界定了驰名商标及其认定基准。在此基础上,考察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最后,提出了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浅要谈了几点对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思考。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驰名商标的界定与认定基准。驰名商标,就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盛誉的商标。认定主体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认定方式有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认定标准是认定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五个因素。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具体分析前,简要介绍了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情况。结合案例一,分析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们实行的是跨类保护,不仅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供法律保护;结合案例二,分析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们实行的仅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供法律保护。在第三部分,笔者结合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的问题上,针对我国商标法对未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的情况,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性,提出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应该实行跨类保护;在反淡化保护方面,应直接引入反淡化保护理论,建立全面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系统;在对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者行使撤销权的问题上,针对商标法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规定,根据民法的撤销权原理,结合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应对恶意注册者在行使撤销权时有一个较五年长一些的时间限制;在行使撤销权后在先驰名商标权人就注册人不当获利行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上,根据民法的不当得利原理,结合商标法对此没有涉及的现状,笔者认为应把不当得利制度引入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