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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刑事诉讼历史的发展,“人身保护令”、“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保障人权最低标准的基本内容。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仅拥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追诉的侦查权(即平时所说的检察机关的自侦权,包括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权和渎职犯罪侦查权),同时还拥有对包括侦查在内的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权,这样在客观上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从而处于失去刚性法律监督的尴尬局面。这种制度设计的先天缺陷直接导致了反贪案件侦查实务中侦查权滥用、反贪案件质量不高、侦查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不断的现实结果,不但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并且直接影响到了反贪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其公正性和合理性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质疑。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监督问题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课题之一。
本文站在保护人权,尊重世界诉讼历史发展规律,稳定反贪队伍的角度,立足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发展眼光论述了改革反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客观分析了当前反贪侦查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存在的制度缺陷。在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汲取其他监督模式优点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司法权监督反贪侦查权、以强力监督机构惩处司法官违法、以制度保障规范反贪人员行为的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监督新模式,并对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初步的设想和建议。力求以此制度的构建,达到司法官尤其是反贪官员不想违法、不必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目的,以实现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权的有效监督,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与世界诉讼法历史趋势相适应的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