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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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是对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归纳抽象后所形成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知识或法则,它是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凭借其独特的人格和职业属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之外的准则。经验法则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无限性与有限性、抽象性与具体性三方面的本质特征。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挥着重要作用。经验法则具有主观性、盖然性、无限性三个固有局限性。我国理论界对经验法则的认识主要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的有关论著。上世纪九十年代前,从我国理论研究角度看,法官把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的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的较少,我国法学界对经验法则的研究也比较薄弱,公开发表的文章很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规则的疏漏以及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这一现实,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法官对经验法则绝然不用、机械依法或滥用误用、“超自由心证”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经验法则在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指导法官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方面的重要性日益被理论界所重视,研究成果主要涉及经验法则的定义、分类、性质、作用等方面。虽然立法中没有对经验法则加以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经验法则正确运用的判例也逐渐增多。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性文件中确定了经验法则在法官事实认定中的作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确定了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地位。但是如何准确界定经验法则之内涵与外延,把握经验法则之性质,对经验法则进行科学梳理并予以体系化,构建一套完整科学的经验法则原理,这将会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证意义。同时如何指导法官合理选择运用经验法则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的难题,在法官制度、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的设计上力求避免法官滥用误用经验法则造成认定事实的偏差,是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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