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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逐渐全社会的受到重视,其引发的讨论也愈发激烈。以未成年人胡某的故意杀人案件为切入点,对社会舆论上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矛盾最为尖锐的部分,既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如果降低,降低的幅度,如若不降低,又是否应当完全维持现状,来进行分析论证,以求得到一个较为客可观可行的结论。首先,以详细论述本案的具体事实经过的方式,充分说明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和引发的社会关注的强烈性,由此展开全文的讨论。其次,引入多种学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定罪惩处的学理主张和其他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司法经验和法律效果来进行分析,并作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的理论基础与依据。再次,回归到我国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实际问题和实际情况的研究,立足于此的同时结合之前的分析结果,得出了不应草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而应以其他方式补充调整,可以得到法律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的结论。最后,在维持刑事责任年龄不变的前提下,提出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以把控、统筹多种社会力量进行监管、完善轻罪行为处罚和非罪行为矫正的方式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问题加以调整解决。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充分考虑法律的实施和各种规范措施的实际操作性的,因此有关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而应以其他的辅助措施加以规范的研究结果也能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量刑惩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