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最近几年才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些年来,很多人都认为商标是一种禁忌,使用他人的商标当然会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商标权也不例外。商标本来只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一个标识,作为一种区分标识,它可能出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不是仅仅只能作为商标出现在商标法领域,为了解决商标权人和其他人的正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于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便应运而生了。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学术界普遍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第一,商标的商业性合理使用,商业性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商标的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商标的叙述性合理使用中,非商标权人使用的是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或者符号,使用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并且没有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在指示性合理使用中,使用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这种使用应当是必需的,如果不允许这种使用,第三人就难以表述清楚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但这种使用不能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混淆。第二,商标的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商标的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的使用、滑稽模仿、和在字辞典等参考书中的使用,这些使用也不应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混淆或淡化。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商标侵权纠纷中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已经出现在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立法中,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商标法》中却没有建立起来,甚至可以说是处于空白状态,但在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了不少涉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憾。本文通过对比、归纳的方法论述了商标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特点以及对我国商标法的重要性,指出了我国在商标合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