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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以来资金互助合作社一直处于试点状态。在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态势下,其作为类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发展地位越来越重要。2014年以后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家一直着重强调要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希望依靠地方农村金融组织更好的带动当地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也暴漏出一些问题,出现了非法经营、违规扩展规模、私自违法扩资等现象,这些引起了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在此形势下,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从而保证合作社的健康规范化发展。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对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随着监管权力让渡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权限加大,基于此提出政府有限监管的理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必然会对合作社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对资金互助的监管,了解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所发挥的实际效果。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统计分析方法分别针对资金互助合作社、农经局、银监局等三方进行数据采集,由于各部门职能所存在的差异性,以及资金互助合作社对所管辖部门的服从部门监管程度的差异性。本文分别针对合作社理事长、银监会、农经局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问卷主要涉及被调查方所具备的条件,调查政府部门自身条件所能够对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长多能产生的影响。文章侧重两个方面,主要对ZL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地方政府的监管部门进行了跟踪研究,包括ZL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投入。一方面对ZL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主要从合作社的发展概况、运行机制上分析其现状。在此基础上,对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长进行阶段划分,分析其各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问题,并给出各阶段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分析了农经局和银监局的监管投入。包括监管基本情况,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在此基础上,从有利和不利影响两个方面给出政府有限监管对资金互助合作社成长的影响。从而得出相关结论:政府有限监管对于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长短期来看是有利的。根据所处的时期来看,其自身具有很多不利的条件并不够完善,加强对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有助于促进其规范化发展。但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外部竞争性机构的出现,资金互助合作社将会处于不利地位。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文章在最后部分中侧重于实践意义上给出政策建议,主要从政府监管部门和资金互助合作社两个层面分别给出。对于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还要依赖于资金互助合作社自身监管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