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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中的疑难问题,是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未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性相当混乱。本文将以共同犯罪基本理论为支撑,深入探讨身份对共同犯罪的影响,以期从理论上弥补我国刑事立法对身份犯共同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的不足。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通过将德、日以及台湾等地的刑法中有关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比较,借助身份犯及共同犯罪的相关概念、理论和原理,对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详细的论证。第一部分对身份犯的基本概念进行界说。通过对刑法中身份的定义和分类进行探讨,对身份犯的概念进行解读,并将身份犯划分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进而探究身份犯的本质。纯正身份犯的本质是法益侵害,不纯正身份犯的本质是义务违反。第二部分对身份犯共同犯罪认定的原理进行阐述。对共同犯罪中共犯与正犯的基本原理进行了解读,对我国身份犯共犯认定的规则与大陆法系地区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评析和比较,通过对两种不同立法模式的归纳总结,对“违法连带”和“责任个别”规则予以评析。从共犯与正犯的区分、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以及共犯的处罚根据三个方面探讨共犯与正犯的基本原理。我国刑法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对共犯与正犯予以区分,两者的关系采取限制从属性说较为妥当,共犯的处罚根据采取违法共犯论为宜。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结合,通过实施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能间接地对纯正身份犯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该当其修正的构成要件,成立其教唆犯、帮助犯,体现了违法的连带性作用;在不纯正身份犯的场合,身份不影响定罪,只具有影响刑罚的作用,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在量刑时区别对待,体现的是责任的个别性作用。第三部分分别针对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犯罪认定的三种情形详细论述。在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场合,无身份者不能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对有身份者进行教唆、帮助,以纯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论处。在不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场合,无身份者可以构成不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不纯正身份犯犯罪时,对无身份者以基本犯论处较为妥当;无身份者可以成立不纯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对无身份者以基本犯的刑罚处刑更为合理。在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犯罪的场合,存在身份犯共犯与身份犯正犯的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的原理,以及刑法分则有规定时依其规定的原则,以身份犯正犯论处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