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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中国,地方政府在治理变革中推动了大量的政府治理创新。这种转型中的尝试,使得权力结构从稳定的静态向发展的动态转变。学者们一直都在反思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实现地方政府的治理变革目标,并有许多的研究尝试从权力结构角度来分析地方政府治理变革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对此,学界普遍认为:任何形式的地方政府创新,都必然带来对既有权力结构的破除。但已有研究尚未系统解释权力结构的转型与地方政府的治理变革两者间的内在联系,也因此留给了我们“两者间究竟是何关系、两者相互间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引导两者间的关系发展”这样的研究命题。在这样的理论与现实需求之下,本项研究以权力结构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地方政府治理现状来揭示地方政府治理变革过程中权力结构转型发生的必然性;并就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作系统分析,进而运用案例研究方法,重点分析集权化权力结构模式下形成的“地方政府创新”路径、“省管县改革”路径、“开发区”路径三大典型地方治理变革路径中,以及“管委会-公司”模式、“项目制”模式和“土地-金融-财政”模式三大典型地方政府治理变革模式中所呈现出的权力结构转型的规律。在上述个案研究过程中全面分析权力结构转型与地方政府治理变革间的各种关系,并进而在宏观上探讨集权化权力结构向法治化权力结构转型的各个问题。研究形成了以下观点:1、权力结构的主体要素与行为要素,是影响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的两个关键要素。因此,权力结构的转型首先必须是主体向多元与平等转型。地方政府实现治理变革目标的重要前提,即对集权权力结构下所形成的控制关系、博弈关系和共谋关系的破除。主体与行为要素转变的过程,唯有借助权力结构的转型方具有可能。2、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地方政府治理变革选择了渐进式改革路径,但该路径无法解决地方政府职权配置中的非法治化所带来的公共治理困境。以治理为导向的地方政府改革受到了集权化权力结构的严重制约而造成了权力边界不清、权力层级冲突严重、权力影响市场发展等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权力结构转型入手。3、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地方政府治理转型实践,既实现了对现在权力结构的突破,又陷入到了新的权力结构陷阱中。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的三种路径和三种模式均是对当下权力结构的挑战,也均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对当下权力结构的突破。但均属于治标不治本。4、保障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的效果,首先必须获得主体要素的突破,即转变集权化权力结构下的权力主体制度设计,由人治化权力决策和运行机制转向法治化的权力决策和运行机制;其次须转变权力主体的行动策略,由控制、博弈、共谋行为方式转向依据法律而建构的平等对话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