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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日本现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运行机制和近年来的最新修改及发展作一个系统的介绍和分析,以期能从中吸取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建设有益的经验。 本文以争议解决机构为序分别进行论述。 首先,介绍劳动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该委员会为准司法性的合议制的行政机构,该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解决集体劳动争议: 一、通过斡旋、调解和仲裁程序对集体劳动争议进行解决。在实践中选择运用斡旋程序的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由于其机制简便、快捷、灵活,劳动委员会在斡旋中主要是进行调和劝解,力促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一致合意,对当事人来说没有强制约束力。调解则由劳动委员会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制作调解解决方案提交给争议当事人,力促争议当事人接受,但当事人没有必须接受该方案的义务,因此调解程序对争议当事人也没有强制约束力。仲裁程序对争议当事人则有强制约束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争议当事人必须接受,并规定其法律效力相当于集体合同。 二、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行政审查和救济。为确保工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日本工会法对雇用方损害工会的不正当的行为明令予以禁止,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工会或工会成员就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劳动委员会经审理确认构成不当劳动行为的,则作出行政救济的命令。此外,对2004年日本就该机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亦进行了介绍。 三、对个别劳动争议可提供建议指导或进行斡旋。此为近年来随着个别劳动争议的急剧增加,由新制定的《个别劳动争议解决促进法》和新修改后的《地方自治法》赋予的新的职能。 其次,介绍设在都道府县的劳动局的争议解决机制。劳动局作为劳动行政主管机构,主要对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行政服务: 一、为争议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这主要由劳动局在本局办公地点或一些人流集中地段设立的办事点,为劳动者或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劳动关系方面的相关信息咨询等方面的行政服务。 二、为个别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建议或给予指导。劳动局在听取或调查了劳动争议事实后,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解决争议的相关建议,或给予适当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