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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剥夺人身自由为主的短期监禁刑相比,能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罪犯相互交叉感染带来的弊端,有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和节约司法成本等,已成为现代刑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刑罚和保安处分一道被称为刑事政策领域的三大支柱。目前,国际社会中很多国家在缓刑制度上都在相互学习与借鉴,吸收对方的合理因素,并针对本国的国情,不断优化缓刑立法。由于现代缓刑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呆板,学习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探寻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良方已然成为不可忽视的论题。本文从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沿着历史的步伐将我国缓刑制度从古代、近现代直至当代的演进轮廓一一回叙,并通过对比国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缓刑制度,思考分析可以借鉴到我国缓刑制度的融入点。针对我国当前一般缓刑制度的现状,探觅了一般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之策。笔者认为,我国一般缓刑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可以适用一般缓刑的对象条件欠科学、应当适用一般缓刑制的对象条件不合理、实质条件仍然模糊、实效保障措施缺位。二是在考验期内制度方面,缓刑考验制度与管制刑雷同欠妥、缓刑期间可减刑和缩减考验期的制度设计欠科学、缓刑撤销条件规定不当、对未成年缓刑犯保留犯罪记录不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一般缓刑制度,建议将可以适用一般缓刑的对象条件进一步差异化处理,以三年为基础,将直接故意犯罪罪犯适用一般缓刑的刑期降至两年,将间接故意犯罪罪犯适用一般缓刑的刑期确定为三年,将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罪犯适用一般缓刑的刑期提高到四年,将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罪犯适用一般缓刑的刑期提高到五年;增设针对非特殊人群的不同罪过下附条件的应当予以一般缓刑制;进一步明确一般缓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恢复设立缓刑保证金制度;推行一般缓刑考验期内可以和应当减刑缩减考验期制度;进一步差别化一般缓刑与管制刑内容;建立附条件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制;实行未成年缓刑犯犯罪记录撤销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