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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为“旧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条约”。它是金融领域发展及银行间竞争的产物,被各国银行业视为银行监管潜在的统一标准,其中银行资本监管这一新理念也是在旧资本协议中被首次定义。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使得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日趋活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也开始探索适应新经济环境的金融监管方式,最终形成了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高成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为“新资本协议”)。在旧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新资本协议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为范畴,以内部评级制度为核心,以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为其主要内容,为全球银行监管提供了新的标准。新资本协议的出台使得各国监管当局由被动监管模式向积极主动的介入式监管模式转变,同时也满足了银行业对于风险敏感的监管框架的需要。巴塞尔委员会由代表国际活跃银行的十国集团组成,所以新资本协议中规定的银行监管准则及标准代表了先进的科学监管理念和有效的实践经验,逐渐被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所借鉴和采纳。虽然这些准则或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由于其被广泛的接受和认可,使之具有了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但是,鉴于各个国家经济环境和监管现状上存在的差异,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具体安排上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监管理念、监管水平、监管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统一化的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如何基于自身的情况实施新资本协议,成为了各国完善银行监管所面临的首要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逐步开放,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创造更有利的发展条件,就必须在银行监管方面赶上国际步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不容乐观,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监管理念落后、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都有待完善。因此,我国银行监管者要尽快在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本文开篇对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对比,说明了新资本协议在监管目标、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上都进一步完善了旧资本协议的相关内容,证明了新资本协议更为符合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并从法学角度分析了新资本协议的法律性质。同时本文还结合了当前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详细分析了新资本协议在抵御类似金融危机发生时的有效性及滞后性。之后笔者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分类标准,对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通过新资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审视了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最后,本文在充分借鉴别国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阶段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必要性及关键所在。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状况,应该在提高监管主体监管水平的同时,健全银行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内外监管结合的效应,并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来进一步加强市场约束的监管力度。银行监管分为对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监管,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的逐步开放,重视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与银行监管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是整个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