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风险信息偏差与责任保险策略——基于网约车责任保险的治理实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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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对风险治理的贡献,除了可计算的侵害损失转移支付的经济治理功能,还有减轻对过失侵害的责难程度这种价值功效。在风险治理方面,侵权责任规则与责任保险既有分离又有合作。侵权责任规则是对责任的纠正正义,并对主体形成行为预防威慑,而责任保险是损失赔偿的再分配,即对经济责难程度的把控,是分配的正义,它的一些机制设计同样形成了对被保险人、第三人的监控效应及二次威慑力。在法律的运行中,大量研究还发现了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规则的扩张,即司法潜在地改变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形式、改变对行为人的注意水平标准等。责任保险的这些贡献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引入损失承担的第三人与监督侵权的第三人,是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这与目前对共享经济主流监管模式,即合作监管与自律监管模式形成了暗合。共享经济中的“跨越”主体,法律地位不明,对其主要采取依赖组织平台的间接监管模式,而组织平台往往又具有传统经济形式的外观,监管仍然停留在“二元”状态,这就造成了“跨越”主体对侵权风险信息搜集得不完全,与平台和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风险信息偏差中,造成了监管者对共享主体的可责难标准的不确定,同时也造成主体自身对风险的投机选择或逆向选择,影响了侵权责任规则的公平性,也影响了责任保险的对价平衡。从信息——共识——激励的信息传递模型中找到了信息纠偏的策略,为了解决共享经济平台安保义务的确定性问题、共享主体过失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就要发挥平台的信息优势地位,新增平台的投保监督义务,平台与保险人的危险感知义务;通过责任保险增加共享主体承担自己责任的能力,即可责难性的现实条件;通过法律确定共享主体地位,进行保险人研发行为激励;以聚合性提升互助保险中个体注意的水平,实现规则与选择的激励相容,最终到达责任保险损失分担的二次正义分配及保险人监控风险的目的。基于上述思路,本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为导论,通过已有研究中关于责任保险在司法运行中产生的,对侵权责任规则的合力与反作用力,论述责任保险在风险治理中除损失支付转移外的重要作用。通过对其作用机制的分析和共享经济特点的把握,提出利用这些机制如何与共享经济相融合的问题,即如何解决共享经济的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及如何将责任保险的这些功效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发挥出来,确定了研究对象,并通过梳理文献,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高度概括的阐释了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了二者在风险治理上的分离与融合,结合侵权责任规则在共享经济治理上的困境,提出责任保险参与治理的预期目标;第三部分以网约车为例,具体分析了责任保险在网约车风险治理中的作用机理、逻辑与信息障碍,勾勒出一幅由监管者、保险人、司机、平台组成的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图,深入分析了在以具有传统经济外观的平台为中介进行个体间接监管的现状,找出阻碍责任保险发挥治理功能的障碍所在;第四部分通过实证的方法,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二元责任保险规制产生的认同困境,打破了上两章中分析到的责任保险的对价平衡机制,打乱了侵权责任归责的统一性。另外,结合田野调查,展示了这种风险信息偏差导致的二元规制下其它损害社会福利的问题;第五部分对现有研究中解决共享经济主体责任保险对价平衡的各类手段进行评述,并对比了域外的一些经验和办法,扬长避短,为下一章做铺垫;第六部分结合贯穿全篇的信息经济视角的方法主线,以信息纠偏为中心,围绕着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规则的互动机理,提出法治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责任保险参与共享经济风险治理不是将研究对象局限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除了保险合同规范,还考虑了外部规制利益结构、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规则的互动问题。对共享经济特点的把握创新的选择了信息经济学视角,并结合对公私界域模糊主体治理的历史视角,通过信息——信任——激励的主线展开分析。运用司法实证分析与田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手段,旨在从运行中的法律找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期望能提出更具现实意义的法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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