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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80、90后步入婚育年龄,婚恋行业迎来了快速的增长势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人口流动性增大,“熟人社会”被打破、大都市工作生活节奏快,都造成了适龄青年婚恋交友的困难,而婚恋网站作为在线征婚平台,扩大了适婚男女的交友渠道,便于找到符合自己个性化择偶条件的对象。但由于我国目前规制婚介机构的立法滞后、婚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开设婚介所门槛较低、“实名制”审核把关“不实”,责任划分模糊,脱胎于虚拟网络的婚恋网站成为虚假信息的温床,近年来,婚恋网站给用户造成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损失的相关案例屡见报端。法律规范的不成熟,给用户维权困难,婚恋网站的不诚信行为成本较低,造成了网络婚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婚恋网站向用户提供发布征婚广告、用户资料搜索和推荐、购买增值服务获得沟通资质以及红娘撮合服务等居间服务项目,与付费用户就婚恋网站婚介服务期限、服务方式、报酬等权利义务达成约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婚介服务合同关系,其性质为婚姻居间合同。而因为婚姻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为缔结婚姻关系提供媒介服务的婚姻居间活动,与订立财产契约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活动存在着区别,是一种居间合同的特殊类型。由于网络自身的开放性、虚拟性,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往的前提就是对于居间人即婚恋网站所提供的择偶对象身份信息的信赖。婚恋网站作为提供婚恋交友信息、介绍牵线服务的机构,其掌握的匹配用户需求的择偶信息对于用户而言正是稀缺资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成本效益理论,掌握信息优势的婚恋网站一方应当承担起如实报告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及时对第三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婚姻状况、职业、子女情况、学历等进行真实性的查证。通过分析婚恋网站应承担的义务,借鉴美国婚恋网站,日本婚恋机构管理制度,本文在婚恋网站的法律规制的建设方面提出了几点意见:明确婚恋网站管理主体、婚恋网站居间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明确婚恋网站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救济形式、充分发挥婚介行业协会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