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我国老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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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刑法不仅是被害人的保护伞,同时也应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给予犯罪人最适合的刑事处罚,就是对犯罪人合法权益最好的保护。   老年犯罪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犯罪能力和受刑能力都在减弱,因此,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瑕疵的、不完全的。针对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进行量刑、行刑时应该给予相应的宽缓处理,形成特别的保护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做出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这正是一种对老年犯罪人的刑法特别保护规制,意义巨大。但下列问题仍有待商榷:第一,《刑修(八)》只规定了对年满75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犯罪人的宽缓处罚,忽略了仍然需要宽缓处罚的60-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第二,《刑修(八)》中“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例外限制过于简单、模糊,司法实践中界定困难;第三,《刑修(八)》只涉及到了量刑方面的宽缓,而对于行刑方面的宽缓却没有涉及。   刑法对老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规制应该分一般保护情形和例外情形,并结合年龄、主观过错等诸多因素整体来界定刑法特别保护的宽缓尺度。量刑时,以老年犯罪人量刑总体规制为基础对刑种、刑期选择上具体做出限制;行刑时,采取如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半监禁化执行等措施去缩短他们与社会脱离的时间。这样既不影响刑罚预防目的,又做到了量刑和行刑的宽缓,最大限度的符合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刑能力,只有这样的保护规制才能真正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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