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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是维护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精神权益的救济手段,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较晚,法律规定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着重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角度进行初探,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在结构上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精神损害赔偿及其适用范围的基本理论。通过对精神损害的不同学说进行比较,对精神损害的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在此基础上得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同时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确立与演进的根据。第二章,国外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立法实践。从比较法上,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列举和分析。第三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从而提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现行制度存在缺陷,分别从立法技术上缺乏弹性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两方面来论述。第四章,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构想。根据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建议。一方面从立法模式上进行分析,对限定主义和非限定主义进行了评价,建议未来的民法典采纳限定主义和非限定主义相配合的立法模式,做到概括性与具体性相结合。另一方面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法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刑事犯罪和国家侵权都会造成被害人的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从立法上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从比较法分析入手,论述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制度构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