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经济极速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由于“全体一致同意”原则要求过于严格,已经严重的制约了公司的发展,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资本多数决原则应运而生,这一原则避免了公司运营陷入僵局,但是这种表决方式也同样存在着弊端,公司的决策权基本掌握在大股东手中,部分大股东为了扩张自身的利益范围从而选择牺牲中小股东的权益。为了使中小股东在利益受损时可以有救济途径,我国在2005年引进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在其创立后受到了各国的青睐,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引进,由此这一制度成为了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的武器。但遗憾的是,我国引进该制度较晚,在引进该制度时只侧重了对于法律原则的移植,忽视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又加上立法经验不足,所以直到现在,我们国家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在法律规定上仍然存在许多漏洞与不足。法律规范过于简单和宽泛,这也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以至于这一制度并没完全的发挥出其真正的作用。有些发达国家创立该制度较早,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来说较为完善的体系,那么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就可以极大的推动我们完善我国的制度体系。围绕上述问题,除去引言,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制度的概述。共分为三个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个问题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特征,第二个问题阐述了其主要的理论依据。第三个问题则是对其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域外先进经验。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分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美国和英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具体介绍了三个国家制度体系中特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总结归纳出我们国家可以向其借鉴的相关经验。第三部分从我国的制度体系入手,这一章是占据整篇文章最大篇幅的一章,也就是最为重要的一章。前边的部分无论是对其发展历史、具体内容的阐述还是对于域外制度的分析,最终都是为了回归到我们国家的制度上来。这一章讲述了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所存在的立法不足进行了分析,接下来通过利用大数据平台,根据以往的案例总结经验,发现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接下来通过对上述两部分进行总结,归纳出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最后一部分则是通过前文的分析与讨论,针对目前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权利主体范围、扩大权利行使范围、完善权利行使程序以及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通过梳理制度发展史、分析制度理论基础、通过社会实践挖掘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在根据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发展状况的基础之处上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推动我国制度体系建设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可以为解决当前的困境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