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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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偷税罪主体、主观、客观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总体上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主体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主观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对一些客观表现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是笔者自己提出的偷税罪的构想。文章主要是针对我国刑法第2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同时对美、日、德、俄等国的税收犯罪亦有简单的介绍。 论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两个内容:一是税务代理人问题,一是非法所得者构罪问题。偷税罪的主体研究是偷税罪研究中的重点内容,主体的适格是构罪的前提。而偷税罪的主体来自于税法上的纳税行为主体,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行为主体均有所不同,可以说对主体的研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学界多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税务代理人、非法所得者的构罪等几个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在沿袭这一研究框架的基础上,选取了税务代理人和非法所得者构罪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使老调有所新谈。由于我国对偷税罪主体范围的限定较为狭窄,税务代理人目前还不是偷税罪的单独主体这就为偷税者逃避刑事制裁留有了机会。在与纳税人一起构成偷税罪的共犯当中,我们不能将其角色仅仅限定为帮助犯的地位,实际上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代理人成为实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对非法所得者构罪问题笔者是持肯定观点的,结合税法基本理论从多个角度论证了非法所得者可以构罪的问题。非法所得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其根源在于应税所得并非限于合法所得这一理念。 论文第二部分是对主观方面的一些论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间接故意可不可以成为偷税罪主观故意问题,第二偷税罪的主观方面是否要求有违法性认识问题。对于偷税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对此本人有所疑义,由于偷税罪中的偷税手段并非为偷税罪所独有,在有些情况下,偷税者的主观心理罪过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早在1996年我国就有学者提出新型欺诈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偷税罪是新型欺诈犯罪的一种,其主观方面完全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至于主观方面是否要有违法认识,在总则方面这已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具体到偷税罪而言,由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和税款计算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违法性认识更具有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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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语文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是综合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学科,其地位格外重要。因此,语文教学中应加强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语文素养不仅表现为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和口语交际能力,更表现为较强的综合运用能力——在生活中运用语文的能力以及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关键词:小学语文;语文教学;语文素养  语文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语文教学应注意语言的感悟、积累和运用,从整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