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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合法性之源?”这一问题在哲学界并不能得到一致的答案。在神话时代,法律的合法性诉诸了超验的神灵或者上帝,认为权利是来源于天赋的,此乃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启蒙运动之后,民智的开启,学者们将法律的合法性诉诸现实的国家机构,认为权利是国家机器的家长式分配,这就是实证法学派给出的答案。价值观诸神之争的时代下,宗教习俗或者道德伦理的统一性已经被打破,国家机器家长式分配开始对个人权利进行僭越,从而后现代主义的大师们主张要想获得自由就要取消法律,即法律合法性危机由此产生。 在此之际,哲人哈贝马斯先生在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思想的基础之上,尝试扛起拯救法律合法性的重担。哈氏以交往理性作为基石,同时吸收了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所长,主张通过后形而上学时代下公民的合理认同作为法律的合法性之源。权利不是来自超越的上天的恩赐,也不是来自主权国家的分配,而是来自每一个相关参与者经过合理商谈的主体间的相互赋予。哈贝马斯的新型法律模式,给枯萎的法哲学界注入了勃勃生机,同时他认为“现代性是一项未竟的事业”。笔者将本文划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导论,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以及意义,阐述国近期内外学者的文献综述,选题对学界理论创新与探究的意义和对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研究的方法,主要采用的是文献分析法。 第二部分是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时代背景与理论渊源。时代背景主要是阐述了以下四个方面:由世界观的祛魅化,到价值观的多元化,再到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化,最后是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理论渊源吸收了四个主要流派:后现代主义思潮、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韦伯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以及语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 第三部分是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内涵。哈贝马斯提请,法律是具有事实性与有效性的,而这个法律是必须经过与之相关的每一位公众合理认同,这就必须依靠商谈的这个特殊的过程,而商谈产生的区域就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 第四部分是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哲学基础。这主要涉及到哈贝马斯的理论基石——交往行为,和哈氏的生活世界概念,以及在《后形而上学》提到的后形而上学的真理观——真理共识论。 第五部分是分析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拯救了法律的合法性危机,维护了后形而上学时代之下的法律,为金钱与权力媒介导控下的社会注入了人性的活力。但是,哈贝马斯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理想的言谈情境”的可行性和参与者的商谈素质,并且对共识的理论与实践层面未做出确切的区分。同时,笔者也对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落实作了进一步的修正,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来进一步推进哈氏的“合理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