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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项劳动关系的调整规则,不仅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管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并确立了平等协商制度,即中国特色的劳动规章制度劳资共决制。其立法用意是保障劳动者的民主管理,确立劳动者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中的主体地位。但在实践中,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以实质性平等协商作为其生效要件、实质性平等协商是否是必要的程序正义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由法律规定的模糊所决定,二是与当前我国劳资关系特点相关。因此,对我国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关程序正义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程序正义概念的引入,结合我国理论与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在我国应否、如何建立起符合程序正义价值、原则的劳动规章制度的问题。通过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制度比较分析,探讨劳动规章程序正义的一般经验,并对我国当前制度提出改革建议。本文主要对实践中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关程序正义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的五个章节和结语这三大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文献综述部分对关于本论题的部分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紧接着,总结了论文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最后,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正文第一章主要通过对程序正义概念的引入,分析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契约本质与程序正义的内在契合性。第二章主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程序问题的相关案例整理与分析,总结出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两个普遍问题。第三章主要通过对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和司法审查环节中涉及的程序正义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以劳资双方合意为基础,劳资合意也应当是司法实践的审查要素。第四章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的考察,要制定符合程序正义内在价值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还得践行我国的平等协商制度。结合我国平等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完善平等协商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五章首先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模式,得出对我国劳动法改革的相关启示,然后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最后,结语部分总结出本文的观点。从宏观上来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就是劳资博弈的过程。必须保障当中的程序正义,不仅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综上所述,本文的主要发现是:(1)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不仅是投资人之间的合约组织,也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约组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理应体现劳资双方的共同意志,由双方平等协商而共同决定;以“合意、契约”为核心,确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正义价值是必要的。(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没有正式、明确地确立劳动规章制度“合意、契约”的理论指引功能,故在程序的规定上过于简单、粗略,导致了实践中的分歧。(3)我国相对粗略、模糊的“平等协商”制度,因缺乏明确地程序正义体系,而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且与我国当前的工会制度密不可分。据此,本文建议:(1)为了确保劳动规章制度的共决制,在我国应当建立以“合意、契约”为核心内容的民主程序。(2)应当保障平等协商过程中劳动者的平等参与权,推进平等协商制度的程序化。丰富平等协商的实质性内容,将实质性平等协商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审查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