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对美观的管制在美国法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最初是在公害法的框架中讨论妨害美观的行为,法院对这种侵扰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从不予救济逐渐转变为承认并予以救济。在分区制出现以后,美观逐渐进入了警察权的视野。法院围绕美观能否成为警察权行使的正当目的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最终,多数法院都赞成单纯以美观为目的的分区也是警察权行使的正当目的,这样的管制令也是合法有效的,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美国法上的美观分区有多种形式,包括:城市天际线的规划、建筑设计审查、对广告牌、标识以及废品旧货站的管制等。通过对判例的梳理,作者发现联邦和各州法院在各个时期对美观分区管制令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随着美观进入公共利益领域,其与基本权利之间时常会产生紧张的关系,尤其是与财产权、言论自由发生冲突。这时就需要法院加以权衡,根据合理的标准,对美观分区管制令的合宪性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