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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产生之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地得到完善,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并在立法中确立。二战之后,又通过几个国际公约以及洲际公约被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这一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平衡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和实现司法正义的作用,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保障被追诉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最低措施。该权利是否确立以及是否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不仅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也可以体现出世界各国宪政制度的完善程度。我国已经加入有关国际公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稳步进行,以人为本理念的不断加强,怎样在国内法中确立这一权利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概念进行了概述,辨析了定义,介绍了历史渊源,阐述了权利构成及内容,并且对与之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分析了此项权利的意义。第二部分一方面,对域外的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进行了考察。首先,研究了英美法系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其次,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日本、法国。最后,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此项权利的情况进行了剖析。另一方面,阐述了在对城外考察之后我国应该得到的启示。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现状。首先,用六个论据论证了我国此项权利是缺失的。其次,提出了缺失此项权利的七点消极影响。从而得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应该确立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结论。第四部分给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提出了具体的五点建议,一方面是立法上要明确这一权利,另一方面还要设置保证此项权利实质确立的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本论文在收集和研究国内以及国外的研究资料和成果上,对我国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进行了探讨,在论证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缺失以及缺失的消极影响之后,对我国这一权利的确立提出了立法构想与配套制度设计,希望能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和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