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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是记载顺治十三年(1656)至宣统三年(1911)间四川省南部县的司法档案,清代巴县档案是记载乾隆十七年(1752)至宣统三年(1911)间四川省巴县的司法档案,二者被视为研究我国清代四川乃至西南地区政治、经济、司法与社会变迁的重要地方文献。本文主要选取清代道光至宣统年间南部档案与巴县档案中的209件涉及诬告行为的案件作为基本素材,同时以官箴书、地方志等其他史料为佐证材料,对诬告行为进行实证考察。本文除了依据司法档案对清代民事诉讼行为进行探讨之外,还尝试将制度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进行全方位考察,试图以清代四川频发的诬告行为为观测点来透视一幅有关清代法律和社会的多维画卷。本文除绪论与结语部分外,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着墨于滋生诬告行为的社会土壤。清初,四川受战争与瘟疫的影响,人口锐减。清政府推行了一系列垦荒、移民等政策,在改善了清初民生凋敝的惨景后,人口过剩的问题随之而来。巨大的生存压力与有限的生存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人们争夺与保护利益的方式则更加激进,诬告行为不可避免地多了起来。第二章探讨了诬告行为发生的原因。诉讼中含有诬告行为的案件数量极多,案情也十分简单,就状词展现出的情况而言,诬告的起因往往是微不足道的。其致诬原因主要包括:搕钱不遂、挟仇报复、受人挑唆、怄气不过等等。这些因素背后蕴含的是普通民众经济上的贫困。第三章分析了诬告者的形象与手段。在诉讼中,百姓的形象是立体生动的。他们并非仅仅表现为传统印象中的“愚”“善”,他们有的善于在状词中刻意装饰自己;有的熟悉律法,懂得利用法律维权;有的甚至知法犯法,挑战法律权威。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抢先诬告、改名诬告、更名诬告、夸大诬告等诉讼手段,诬告他人。第四章关注诬告行为的防治与裁断。官方采取颁行法律、劝谕、颁布告示等方式对诬告行为加以禁止。面对案件中的诬告行为,县官的裁断大致分为实质性惩罚与形式化惩罚。实质性的惩罚包括:杖责、枷锁等;形式化惩罚则是念情宽免、批准息讼等。诬告之风难以禁绝,其原因还在于:诬告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相对安全性、法不责众的民众心态以及制度存在的漏洞。县官的审判中几乎很少依律惩罚,更多的是本着“息讼”的目的,尽可能找到双方利益的均衡点,而忽略了诬告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性。结语部分,探讨了诬告与清代诉讼风气之间的关系。诬告行为的频频发生,是对民众“惧讼”“厌讼”心理的反驳,是“好讼”“健讼”风气有利的证据。而官方对诬告的治理,是“无讼”理念的司法表现。此外,本文认为,不能因档案记录的前后不一致就认为档案不可作为史料去用,更不可因档案存在虚构而贬低档案的史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