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防治法中的合理应急措施责任

来源 :中国海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xing198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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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和灾难性后果,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各污染防治法对污染者的应急处置责任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尤其是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设“水污染事故处置”专章,强化对谁污染事故的法律规制,是目前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规定最为全面的污染防治法律。然而,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治理却步履蹒跚,艰难前行,令公众十分不满。事故责任者对环境污染事故治理责任缺位是环境污染事故治理每况愈下的根本原因。污染防治本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环境保护责任,国家环保局对我国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统计发现,80%以上都来自企业。[1]然而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机制中,我国政府一元化的应急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污染者采取合理措施承担污染事故的责任。因而唤醒污染者的责任感,提高其应对污染的执行力,堪为关键。污染者的这种责任,不只限于重大污染事故,也不是等到污染事故发生后才启动,而是要落实于日常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如何减少和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如何应对已发生的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是污染者的重要责任。本文以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应承担的合理应急措施责任为研究点,分析了污染者承担事故处置措施责任的立法现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污染者承担合理措施责任的建议。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污染者负担”原则内涵的解读,指出了防治污染事故应急措施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而非政府或他人,明确了本文论述的主要对象。  第二部分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污染者发生污染事故应采取的处置措施责任的梳理,介绍了目前我国污染事故应急措施责任规定最为全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者应急处置措施责任的履行情况,指出污染者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对污染事故信息的瞒报和谎报、应急预案制定流于形式等问题。通过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各污染防治法律对污染者应急处置措施责任表达方式不统一、内容的规定上良莠不齐是该责任难以切实履行的重要原因。  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对现行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染者应急措施责任不同表达方式的分析,试图寻找最有利于污染者承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责任的表达路径,即污染者合理应急措施责任,并分析了污染防治法设置此种责任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笔者分别从企业单位自身层面、公众参与监督层面以及政府部门设置严格的环境法律责任层面,提出了推进污染者合理应急措施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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