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F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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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土地法律制度的一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合法建筑拆除是当前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合法建筑拆除的实施主体多是民事主体或自治组织,并且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行政主体和拆除行为之间的关系,法院以被征收人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诉讼。针对这种特殊现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法院不对此类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如何在正当的范围内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达到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是我们面对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拆除纠纷应当考虑的问题。笔者以刘某诉F县人民政府、F县国土局、F县住建局行政强制再审案为研究对象,提炼出案件中的争议点。根据对案件内容的研究分析,主要有四个争议焦点,具体是指:一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的强拆主体是谁;二是案件中的适格被告如何确定;三是合法建筑被拆除行为如何定性;四是本案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文章第二章着重对案件中合法建筑的强拆主体进行法律和法理分析。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依法进行判定得出的。民事主体即使是实施主体,也不能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因其不具有法定的拆除权。第三章研究讨论案件中的适格被告。合法建筑被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文章从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推定原则进行阐述,分析了行为实施主体推定的原因,并在推定事实基础上进行适格被告认定。第四章讨论合法建筑被拆除行为的定性,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的拆除行为是行政强制行为,并对理论争议进行梳理,指出自己观点是行政强制执行,同时指出强拆行为具有可诉性。第五章分析案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案件中的起诉期限应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并对直接诉讼型起诉期限起算点进行理论分析,所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应当进入实体程序进行审理。文章最后是结论,该部分概括并总结了全文内容,并对案件中关于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拆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一,要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第二,降低起诉事实的证明标准;第三,明确合法建筑拆除主体和程序。本文采取个案研究的方式,对我国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拆除存在的争议点进行深层次探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使土地征收行为按照程序要求合法、合理、有序推进,以达到维护公民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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