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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研期间,笔者有幸参与导师案头的“黄赌毒”犯罪系列研究课题。自2013年4月以来,笔者重点研究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九节的淫秽物品犯罪。在搜集素材,翻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了解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注意到《刑法》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条文简单,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研究文献寥寥无几,在适用现下一些新形式的犯罪时还存在着较多的疑问。虽然本罪隶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九节的淫秽物品犯罪,但淫秽表演与淫秽物品终究存在区别,不能一概地套用淫秽物品的相关司法解释。因此笔者在思考的过程中对刑法第365条产生了越来越浓厚的讨论兴趣,并最终将此确定为毕业论文的题目。现行刑法第365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着重规定组织淫秽表演罪的量刑,对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罪状描述只字不提。因此,在司法实践在处理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更高级形式的淫秽表演时,总是会引来大大小小的争议。例如,行为人利用艺术与宗教的神秘与主观性,借神圣之名作低级之事,污染社会风气。艺术和宗教文化的除罪规定就如这类行为的保护伞,使法律总是在公权与私权之间面临进退的窘境;又如近几年流行的裸模群拍活动,活动地点隐秘,一旦爆出又会引起社会的大波动,在适用法律条文时,罪数问题总无法统一。再如行为人借数字网络信息的便利,直接通过网络传播低级趣味信息,并从中牟取利益。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外延能否延伸至网络裸聊突破传统表演模式的行为,亦常有争议。总而言之,刑法365条的条文过于简单,在解决传统组织淫秽表演的案例尚有余力,但面对现代社会千奇百怪的犯罪形式就显得模糊宽泛。本文试着从本罪在定性方面存在争议的三个案件出发,分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定性界限,与他罪的关系,以及其最大外延。全文共四章。第一章对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立法主旨和沿革进行概述,并提出三种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新类型在下文的的三章中具体展开。第二章以“成力行为艺术”一案为例,讨论几种淫秽表演与行为艺术的可能界限标准,在论证排除的同时,最终得出淫秽表演与行为艺术的应有界限。第三章以“蔡某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为例,讨论时下新兴的“群拍”、“私拍”,分析组织淫秽表演罪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关系。进而讨论“群拍”,“私拍”现象的罪数问题。第四章以“池某利用网络聊天室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为例,以分类定性的方法讨论组织淫秽表演罪对网络裸聊的适用情形,并得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最大外延。本文通过这四章的讨论,期望能为本罪名的完善提供一个思路,并对实际操作中的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定性问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