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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入世谈判妥协的产物,“中国特保”(全称为“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是指以《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为法律依据创设的一种独特的保障措施机制。在一定的过渡期内,中国特保机制专门针对并适用于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或特定条件下的所有产品,是目前WTO框架下唯一合法有效的歧视性保障机制,也是一种“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
中美轮胎特保案是指,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代表美国13家轮胎生产商的工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于中国的轮胎产品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以达到限制中国进口并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决定对来自中国的轮胎实施特别保障措施。随后中美两国磋商未果,案件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2010年11月8日,专家组发布了最终报告,中国败诉。
特保制度虽于2013将告终止,然痛定思痛,我们任重而道远。本文拟在对保障措施和中国特保制度简单介绍的基础上,重点对中美轮胎特保案进行实证和法律分析,探讨中国败诉的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以期望为该案的上诉或者未,来中国应对特保调查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特保纠纷提供有意义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