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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界对法治秩序实现模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政府推进型的法治模式和社会演进型的法治模式。在外部压力和内部危机的情况下,我国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实现道路。这虽然加快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时也伴随了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固有的局限性:高效的政府和权力制约之间的矛盾、法治建构的主观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性的冲突、法治主体模糊以及政府动力不足和不合理的价值偏好的影响等等。法律多元理论提供了研究中国法治问题的新视角。我国事实上存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并存和冲突的现象,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两者是可以互动和交融的。在社会中自发生成的民间法具有地域性、自发性、内控性和模糊性的特点,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民间法是国家法的基础,是国家法的来源。民间法可以弥补国家法的缺陷。国家法可以吸纳民间法的有益成分。调解机制为国家法与民间法提供了沟通的渠道。中国的法治秩序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的推动就可以实现的,不能仅仅重视国家立法,还需要充分发挥民间法治资源的优势,法治建设既要重视以国家为动力的国家法的建构,又不可忽视对以社会为基础的民间法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