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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的相关组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过程中整合社会力量与构建共享性社会秩序的产物,是一种多元民主活动、对话平台与整合机制。同时,它也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种要求。社会组织是社会协商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公正性;有利于社会主体的平等性;有利于社会管理的科学性;有利于有序扩大民主;有利于强化公民民主意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是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途径。当前,由于我国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较低、公民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度不够以及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协商过程中存在主体地位不明确、协商意识不强、协商制度缺乏、协商能力较低以及协商渠道匮乏等主要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的实践,我们应该从六个方面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的路径。一是增强协商意识,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充分理解社会协商的意义;二是从法律上确定社会组织的独立、平等主体地位,保护社会组织的权利;三是构建协商原则,发展社会协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合法性、目的性、公开性和有效性原则;四是完善协商制度和机制,包括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以及协商界别机制、监督机制、反馈机制等;五是提高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包括其专业素质、法治素养、诚信意识等;六是丰富协商渠道,发展网络协商、民主商谈会、公民评议会、居民议事会、政策论坛等各类新兴的协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