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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政府制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努力试图用以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而采取的措施,这项制度的成功与失败关系到亿万中国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从旧的农村合作医疗到今天的新的农村合作医疗,这样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历史车轮向前驶进的必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实提高了农民的保障水平,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但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了使之更好的发展,在肯定新农合的同时,我们更需要清醒的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农合存在的问题与其现有的法律状态有关,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且以党和政府为主导力量,使得这一制度的法制性大大降低,相关的立法体系也不太健全,且相对滞后,立法层次太低,进而造成新农合制度缺乏法律的保障。法律保障的缺失,使得新农合制度在实施制度过程中有诸多问题出现。为了使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使之步入法制化轨道,这就需要我们既要联系中国的实际,又要结合国外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制度、模式、方法,将国外的有关制度作为启示,从而更好地使中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快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下去。我们从这方面考虑就必须在深层次上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首先要认识到为了更好的发展新农合制度,就要以法制来规范政策之治,要认识到立法的必要性,在此前提下再来研究法制的条件是否成熟,认定其条件已成熟,那么就要对其发展模式进行进一步设计,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法律模式的设定,我们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加快完善新农合制度的立法,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制度、惩戒处分制度,要明确多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法律责任力度,确保继续运行的新农合是规范的,是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的,以此构建更加完善坚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