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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形式受贿犯罪是新时期受贿犯罪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交易形式受贿犯罪,在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了交易形式受贿行为属于受贿犯罪。这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刑法条文对受贿犯罪规定的模糊性,统一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不同认识。在《意见》出台之前,各地在实践中很少对交易形式受贿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即使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各地判例也不尽相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笔者从实际案件出发,针对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将从《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交易形式受贿的类型和犯罪构成,交易形式受贿在司法认定中的判断标准等三个方面分析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新形势下受贿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说明受贿犯罪的主体多元化,且受贿犯罪的手段越来隐蔽。这种有别于传统的直接收受财物的行为我们称为新型受贿。为加大打击新型受贿力度,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意见》,使得法网得以严密,执法得以规范。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交易形式受贿犯罪三种类型,即低价购买型、高价出售型以及其他类型。针对此三种类型,再进一步分析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的犯罪构成。在符合受贿犯罪构成的基础中,从交易的客观性、不公平性、刑事违法性着重分析交易行为,辨析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形式受贿犯罪中的交易行为。第三部分首先从交易形式受贿犯罪中的交易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中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行为的区分出发,再根据理论界对《意见》中的“明显”的多种判断标准进行分析,最后笔者根据自己的实际办案经验,结合理论界对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的观点,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