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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率先提出“法律文化”的概念,并以此取代了“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提法。此后他以法律文化为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当19世纪的功利型个人主义慢慢的消退,20世纪的表现型个人主义渐渐出现的时候,他巧妙的结合法律的发展和表现型个人主义,充分利用法律文化,提出了法律起源理论。弗里德曼认为法律起源理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般法的起源”理论,它主要研究法律制度从无到有的过程,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法律起源;“特别法的起源”理论,它主要研究“法律的社会解释”,也即是说研究“什么力量产生或挫败法律改变?什么东西带来新的法律行为或使老的规则和制度继续存在?”以及这些力量是如何产生或挫败法律改变。“特别法的起源”不是我们现在所谓的“特别法”的起源。因为弗里德曼著作主要是涉及“特别法的起源”,所以本文主要研究弗里德曼法律起源理论中“特别法的起源”理论,本文接下来论述的“法律起源”主要是指弗里德曼的“特别法的起源”。本文将从如下四个方面论述弗里德曼的法律起源理论:第一部分对弗里德曼法律起源进行界定。在这部分中,先描述弗里德曼的法律起源涉及的两个问题: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和法律的社会解释;然后论述弗里德曼法律起源的特点;最后论述弗里德曼为什么会研究法律的起源理论。第二部分首先论述弗里德曼法律起源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化;然后论述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最后论述基本概念与法律起源的关系。第三部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弗里德曼法律起源理论的路径。首先论述外部法律文化对利益的初次转化;然后论述内部法律文化对要求的过滤;再论述博弈后的要求;最后论述结构变数反映要求。第四部分对弗里德曼法律起源理论进行反思与评价,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难点。首先,总结出弗里德的法律起源的实质:个人对利益的选择;然后,论述法律起源理论的合理价值;最后论述弗里德曼法律起源理论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