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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起步较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底数尚待进一步摸清,我国在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责任主体认定困难、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尚需完善、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投入机制缺乏法律保障以及其他在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以“由谁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的理论模式为切入点,以近年来的政策性文件为理论基础,从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主体、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实施、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资金保障、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评估验收及后期管理为角度展开了讨论。就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主体来说,运用多元共治模式分析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在污染场地修复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以及第三方治理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总结美国、荷兰及我国地方关于场地污染治理机制的有益经验,完善场地污染治理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场地污染治理中的责任,引入第三方治理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等,强化各要素的协调,促进场地污染多元共治机制的实现。就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实施来说,其存在信息公开不完善、第三方治理及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从构建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实施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污染场地的负面清单角度来加以完善。就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资金保障来说,从污染场地资金管理机制的法律基础、资金来源、监管及运行等方面系统阐述污染场地资金管理机制的具体操作规范,以期对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工作有所益处。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评估验收及后期管理作为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最后一道工序,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评估验收需要建立起一套长期监测、跟踪、回顾性检查与评估及后期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污染场地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促进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评估验收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