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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实施了五年,根据过去五年司法实践的成果显示,该项制度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正与案件分流方面都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出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考虑,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在首次立法时采取了较为慎重的立法态度,因此,以现在的视角来审视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就显得相对较为狭小。文章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与国内司法实践经验的梳理提出了一些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建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意见参考。文章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的是扩大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合理性,首先介绍的是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紧接着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最后论述的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现实依据。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立法规定,主要是围绕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系统的介绍并总结出上述相关的国家或地区在立法上的异同点。第三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主体方面的不足,二是该制度在适用案件类型方面的局限性,三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刑期幅度方面的弊端。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划分为三部分内容,首先是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主体方面完善的建议,其中包括建议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校大学生、怀有身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与营利性法人也逐步纳入到适用范围之中,其次介绍的是该项制度的适用案件类型应扩大到何种范围的设想,最后叙述的是适用刑期幅度方面如何提高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