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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大理院构建了判例制度。本文试图还原大理院判例制度的概况,包括判例的生成与适用以及判例的生成基础。在时间选取上,本文主要考察1912-1927这一历史时期,即北京政府时期,从大理院开院始至闭院止。判例制度在民初得以构建自有其因。民初政治体制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有适合时代发展的民事法律,而囿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国会停摆,使得议决法律几无可能。另一方面,短时间创立一部民事法律在技术上存在相当困难。在此背景下,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得不创立判例以指导司法,担负起事实上的立法职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类似制度,尤其是清代的成案与通行为大理院创制判例提供了技术参考与支持。判例制度归根到底是一项法律适用的技术,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这一法律适用技术恰恰是成熟的。可以说大理院判例制度是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之中的。而英美法系法律思想的传播,尤其是其法官造法的传统,为大理院最终创制判例制度突破了规范桎梏。毕竟在当时反传统效法欧美成为主流的时代背景下,单纯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创立一项制度是不可想见的。 大理院所为判决,如创立了新的规则原则,则其所为判决即可为判例。故而不存在遴选的机制。大理院的推事亦常常将判决中高度抽象概括的内容拣选出来,登载于政府公报,是为判例要旨。正因为此,民间法学家对判例、判例要旨的编纂才有了必要与空间。不同于英美国家,法院在适用判例时需要有一个识别的过程,民初大理院判例的适用不存在识别技术。判例要旨的适用与法条相差无几。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援用某年某号判例作为其权利主张的依据,而法官的判决中,判例亦常作为其判决的说理依据。可以说在整个民初北京政府时期,判例在司法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初的判例制度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推动法律变革的深入发展,引导新的观念的建立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大理院事实上担负起变革旧观念,树立新观念的重任。作为一项在中华大地存在过并发挥重要作用,且在事实上相对成熟的制度对于当下相关制度的建设具有相当的指导借鉴意义。毕竟历史是最好的老师。